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80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80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2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又15日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民國96年12月12日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此為法律適用之準據法;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其性質,屬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依上開條文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873 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4 月確定(下稱第1 項有期徒刑),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846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下稱第2 項有期徒刑),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2425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下稱第3 項有期徒刑);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1號裁定將上開第2 項、第3 項有期徒刑分別減為有期徒刑9 月、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並就第1 項有期徒刑與上開第2 項有期徒刑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期徒刑5 年9 月確定,該應執行之有期徒刑5 年9 月與上開第3 項有期徒刑減得之刑接續執行(刑期合計為有期徒刑6 年又15日),現在監執行中,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11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10月19日,受刑人並於96年12月1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6年12月12日法矯司字第0960907453號函及所附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