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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八七三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劉靜嫻吳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八七三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右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所為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八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所明定。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廿四日收受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其遲至同年四月七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依照上述規定,應認上訴權業已喪失,由本院逕予裁定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吳 燦

法 官 林 勤 綱

書記官 陳 啟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八七三號於民國 89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