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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寄藏改造手槍罪,其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部分,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6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 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緩刑5 年確定,嗣經本院以95年度撤緩字第57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 月24日前,爰聲請減刑及諭知易服勞役(聲請書誤載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原判決裁判時即95年7月1 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2條第2 項規定,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但書、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 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 怡 貞

書記官 林 惠 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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