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6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6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並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甲○○所犯附表編號4 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附表所示之編號1 、2 、4 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 、3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 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竊盜 │強盜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八月 │有期徒刑一年 │有期徒刑四年 │有期徒刑九月 │├────────┼────────┼────────┼────────┼────────┤│犯 罪 日 期 │90年10月至91年4 │91年3月22日至 │91年4月19日 │92年5月12日 ││ │月27日 │91年4月1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 度 案 號│檢察署91年度毒偵│檢察署91年度偵字│檢察署91年度偵字│檢察署92年度毒偵││ │字第1613號 │第2060號 │第2060號 │字第1767號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91年度訴字第1264│91年度訴字第395 │91年度訴字第395 │92年度易字第2182││事實審│ │號 │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91年8月29日 │92年4月30日 │92年4月30日 │92年10月7日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91年度訴字第1264│91年度訴字第395 │91年度訴字第395 │92年度易字第2182││判 決│ │號 │號 │號 │號 ││ ├────┼────────┼────────┼────────┼────────┤│ │判 決│91年10月7日 │92年5月26日 │92年5月26日 │92年10月30日 ││ │確定日期│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30 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第1項 │第2款、第3款 │、第1項 │第10條第2項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 │第2條第1項第3款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刑期 │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六月 │不應減刑 │有期徒刑四月又十││ │ │ │ │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