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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張紹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2 所載,與附表編號3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2 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2 所示之罪(檢察官減刑聲請書附表編號1 、2 犯罪日期誤載為民國91年12月,原偵查案號則誤載為93年度偵字第1727號),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聲請書附表編號3 犯罪日期漏載92年12月22日,原偵查案號漏載93年度偵字第15770 號、第15771 號,判決確定日期則誤載為93年12月1 日)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除更正及補充上開誤載、漏載部分外,應予准許。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二罪,前業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860 號刑事判決定其執行刑確定在案,爰與附表編號3 所列不應減刑之罪,併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前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雖已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惟按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參見司法院院解字第3499號解釋、臺灣高等法院96年6 月29日刑事庭庭長會議問題三決議)。此外,本件所定應執行之刑依法不得易科罰金,聲請書所載請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應屬贅引,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紹省

                書記官 周雅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連續攜帶兇器毀壞安│
│          │                  │                  │全設備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一年      │有期徒刑八月      │有期徒刑二年六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          │10條第1項         │10條第2項         │2款、第3款、第306 │
│          │                  │                  │條、第354條       │
├─────┼─────────┼─────────┼─────────┤
│ 犯罪日期 │91年年底至93年4月1│91年年底至93年4月1│92年3月18日、92年 │
│          │日                │日                │12月22日、93年8月 │
│          │                  │                  │17日              │
├─┬───┼─────────┼─────────┼─────────┤
│偵│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查│      │察署              │察署              │察署              │
│年├───┼─────────┼─────────┼────┬────┤
│度│  年  │93年              │93年度            │92年度  │93年度  │
│及├───┼─────────┼─────────┼────┼────┤
│案│  字  │毒偵字            │毒偵字            │偵字    │偵字    │
│號├───┼─────────┼─────────┼────┼────┤
│  │  號  │第1727號          │第1727號          │第16167 │第15770 │
│  │      │                  │                  │號      │號、第  │
│  │      │                  │                  │        │15771號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最│  │年│93年度            │93年度            │93年度            │
│  │案├─┼─────────┼─────────┼─────────┤
│後│  │字│訴字              │訴字              │上易字            │
│  │號├─┼─────────┼─────────┼─────────┤
│事│  │號│第860號           │第860號           │第1817號          │
│  ├─┼─┼─────────┼─────────┼─────────┤
│實│判│年│93年              │93年              │93年              │
│  │決├─┼─────────┼─────────┼─────────┤
│審│日│月│11月              │11月              │11月              │
│  │期├─┼─────────┼─────────┼─────────┤
│  │  │日│29日              │29日              │30日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  │  │年│93年度            │93年度            │93年度            │
│確│案├─┼─────────┼─────────┼─────────┤
│  │  │字│訴字              │訴字              │上易字            │
│定│號├─┼─────────┼─────────┼─────────┤
│  │  │號│第860號           │第860號           │第1817號          │
│判├─┼─┼─────────┼─────────┼─────────┤
│  │確│年│94年              │94年              │93年              │
│決│定├─┼─────────┼─────────┼─────────┤
│  │日│月│1月               │1月               │11月              │
│  │期├─┼─────────┼─────────┼─────────┤
│  │  │日│6日               │6日               │30日              │
├─┴─┴─┼─────────┼─────────┼─────────┤
│合於中華民│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3條第1項第15款  │
│國九十六年│                  │                  │                  │
│罪犯減刑條│                  │                  │                  │
│例        │                  │                  │                  │
├─────┼─────────┼─────────┼─────────┤
│減刑刑期褫│有期徒刑六月      │有期徒刑四月      │不予減刑          │
│奪公權期間│                  │                  │                  │
│或罰金額  │                  │                  │                  │
├─────┼─────────┼─────────┼─────────┤
│ 附    註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