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0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0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3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所列日期犯共同搶奪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附此敘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共同連續搶奪 │結夥三人以上加重強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七年二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5條第1項 │刑法第330條第1項 │ ├─────┼──────────────┼──────────────┤ │ 犯罪日期 │94年2月15日 │94年4月3日 │ ├─────┼──────────────┼──────────────┤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偵查年度及│94年度偵字第3442號 │94年度偵字第5676號 │ │案號 │ │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案號 │94年度訴字第524號 │94年度上訴字第3928號 │ │事├───┼──────────────┼──────────────┤ │實│判決 │94年7月22日 │95年4月27日 │ │審│日期 │ │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案號 │94年度訴字第524號 │94年度上訴字第3928號 │ │判├───┼──────────────┼──────────────┤ │決│確定 │94年11月17日 │95年5月22日 │ │ │日期 │ │ │ ├─┴───┼──────────────┼──────────────┤ │合於中華民│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3條第1項第15款 │ │國九十六年│ │ │ │罪犯減刑條│ │ │ │例 │ │ │ ├─────┼──────────────┼──────────────┤ │減刑後之宣│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 │不予減刑 │ │告刑 │ │ │ ├─────┼──────────────┼──────────────┤ │ 附 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