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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0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王復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0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560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至五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至五所載;並與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已裁定減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拾伍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並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952 號裁定減刑在案。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三至五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係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減刑後刑期,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件此部分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又查:因本件定應執行刑之結果逾有期徒刑6 月,依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之立法意旨,本件執行刑尚不得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且如附表所示各罪減刑後之刑期亦無庸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人聲請就定應執行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尚有誤會。至於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亦聲請為減刑裁定部分,因該二罪業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952 號裁定減刑在案,自不得再重覆為減刑裁定之諭知,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亦有未合。聲請人此等部分聲請均應駁回。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 │ │ │ │├──────┼────┼────┼────┼────┼────┤│罪名 │ 竊盜 │ 竊盜 │施用第一│施用第一│施用第一││ │ │ │級毒品 │級毒品 │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 │4 月,如│6 月,如│7 月 │7月 │7月 ││ │易科罰金│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以新臺幣│ │ │ ││ │1 千元折│1 千元折│ │ │ ││ │算1 日 │算1 日 │ │ │ │├──────┼────┼────┼────┼────┼────┤│犯罪日期 │95年10月│96年2月 │95年11月│96年1 月│95年12月││ │31日 │19日 │21日 │12日 │13日 │├──────┼────┼────┼────┼────┼────┤│偵查(自訴)│臺灣板橋│同左署96│臺灣臺北│臺灣臺北│臺灣板橋││機關 │地方法院│年度偵字│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 │檢察署95│第4863號│檢察署96│檢察署96│檢察署96││年度案號 │年度速偵│ │年度毒偵│年度毒偵│年度毒偵││ │字第1496│ │字第1252│字第1253│字第70號││ │號 │ │號 │號 │ │├───┬──┼────┼────┼────┼────┼────┤│ │法院│臺灣板橋│臺灣板橋│臺灣臺北│臺灣臺北│臺灣高等││ │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法院 ││ ├──┼────┼────┼────┼────┼────┤│最 後│案號│95年度簡│96年度簡│96年度訴│96年度訴│96年度上││事實審│ │字第7016│字第2046│字第743 │字第743 │訴字第 ││ │ │號 │號 │號 │號 │1899 號 ││ ├──┼────┼────┼────┼────┼────┤│ │判決│95年11月│96年5 月│96年6 月│96年6月 │96年6月 ││ │日期│28日 │11日 │20日 │20日 │20日 │├───┼──┼────┼────┼────┼────┼────┤│ │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 │判決│96年3 月│96年6 月│96年7月 │96年7月 │96年7月 ││ │確定│12日 │14日 │16日 │16日 │24日 ││ │日期│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 │刑法第 │毒品危害│毒品危害│毒品危害││ │320 條第│320 條第│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 │1項 │1項 │第10條第│第10條第│第10條第││ │ │ │1項 │1項 │1項 │├──────┼────┼────┼────┼────┼────┤│合於中華民國│本院96年│同左 │第2 條第│第2 條第│第2 條第││九十六年罪犯│度聲減字│ │1 項第3 │1 項第3 │1 項第3 ││減刑條例或是│第952 號│ │款:減刑│款:減刑│款:減刑││否已裁定減刑│裁定減刑│ │ │ │ │├──────┼────┼────┼────┼────┼────┤│減刑後刑期及│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先前業經裁定│貳月 │參月 │參月又拾│參月又拾│參月又拾││減刑之刑期 │ │ │伍日 │伍日 │伍日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同左署96年執助戊字│同左署96││備註 │察署96年執減更戊字│第2372號:上開二罪│年執戊字││ │第796 號:上開二罪│前經同一原確定判決│第7855號││ │減刑後刑期,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 │96年度聲減字第952 │1年確定 │ ││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 │ ││ │期徒刑4 月確定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復生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08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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