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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李麗玲黎錦福張兆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51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7846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殘渣袋壹個、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之。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319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2年11月21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3218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同日執行觀察、勒戒完畢釋放出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又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4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月確定,並於95年8 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5年11月16日17時許,在臺北縣樹林市○○路某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下簡稱海洛因)1 次。嗣於95年11月17日23時10分許,在臺北縣樹林市○○街45號2 樓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殘渣袋(袋內是否仍有毒品成分不明)1 個、注射針筒1 支。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殘渣袋1 個、注射針筒1 支扣案可稽,另其為警查獲經採集尿液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囑託鑑驗結果,確呈鴉片類陽性反應,有該公司95年12月13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 份在卷可稽,均足以佐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319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2年11月21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3218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同日執行觀察、勒戒完畢釋放出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足徵被告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以內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之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因於上開時地施用海洛因而持有海洛因之行為,為其施用毒品犯行之當然結果,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4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並於95年8 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徵,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成立累犯,應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尋求正當之身心發展,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之毒品,戕害一己之身心健康,對社會治安可能之危害程度非微,惟其於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之殘渣袋(該殘渣袋內是否仍有毒品成分,依卷內證據所示尚屬不明,故爰不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1 個,係用於包裹毒品,防止其裸露、潮濕,便於攜帶施用,與扣案注射針筒1 支,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無誤,均併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家春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麗 玲

法 官 黎 錦 福

法 官 張 兆 光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1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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