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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36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陳鴻清朱嘉川劉安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36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漏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應予補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漏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顯係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補充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鴻 清

法 官 朱 嘉 川

法 官 劉 安 榕

書記官 陳 盈 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36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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