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0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901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王展星律師
- 被告
- 乙○○
- 被告
- (選任辯護人 金學坪律師
王令冠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乙○○均因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嫌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乙○○二人均罪嫌重大,被告甲○○所犯二件強盜案,被告乙○○所犯一件強盜案,均經證人證述甚詳,且渠二人所犯均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認均有羈押之必要,裁定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起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七年二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甲○○、乙○○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九十七年四月二日當庭宣示被告甲○○、乙○○均應自九十七年四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