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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01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潘翠雪絲鈺雲王士珮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901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王展星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選任辯護人 金學坪律師

      王令冠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乙○○均因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嫌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乙○○二人均罪嫌重大,被告甲○○所犯二件強盜案,被告乙○○所犯一件強盜案,均經證人證述甚詳,且渠二人所犯均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認均有羈押之必要,裁定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起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七年二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甲○○、乙○○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九十七年四月二日當庭宣示被告甲○○、乙○○均應自九十七年四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絲鈺雲

法 官 王士珮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01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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