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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8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緝字第83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7509、7510、7511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罪,被告施用前持有毒品之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如起訴書所載前案,並經執行完畢,有本院96年3 月26日列印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 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詳如前述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酌情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依法沒收之。

四、同案被告劉齊元部分,已於96年2 月14日審結;被告蘇旻宏部分,於同年3 月16日審結,附帶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家春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2 庭法 官 黎錦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5年度毒偵字第7509號
                   95年度毒偵字第7510號
                   95年度毒偵字第7511號
   被   告 蘇旻宏 男 3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三峽鎮嘉添里白雞68-321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 男 2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三峽鎮○○街97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齊元 男 2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三峽鎮○○路443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蘇旻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359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經該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809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
  所強制戒治,因評定合格認無繼續戒治必要,經該院以92年
   度毒聲字第1529號裁定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於民國92年
  6 月18日出戒治所,並於93年1 月8 日保護管束期滿,由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2 月26日以93年度戒毒
  偵字第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677 號、93年度
  簡字第336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確定,復經該
  院以94年度聲字第13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
  於95年2 月26日執行完畢;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912 號裁定送臺灣臺北看
    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業經本署於93年6 月25日以93年度毒偵字2418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5年1 月
    9 日以94年度簡字第5523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5年
    6 月22日執行完畢;劉齊元於9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92年11月15日執行
    完畢;又於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裁定送觀察、勒
    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於89年9 月29日以89年度毒偵字第6001號為不起訴處
    分,再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2年2 月13日以92年度毒偵字第42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三人均不知悔改,於觀察、勒戒或強制
    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共同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之犯意,由蘇旻宏出資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95年11
    月2 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臺北縣三峽鎮○○路○ 段338 巷
    8 號內,先摻水稀釋毒品,每人另以針筒分別抽取5 CC,再
    以注射之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警於同日上
    午10時30分許,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
    袋、注射針筒3 支。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  據  方  法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劉齊元於警詢及偵│被告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查中之自白          │之事實。                  │
 ├──┼──────────┼─────────────┤
 │ 2  │被告蘇旻宏於警詢及偵│被告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查中之自白          │之事實。                  │
 ├──┼──────────┼─────────────┤
 │ 3  │被告乙○○於警詢及偵│被告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查中之自白          │之事實。                  │
 ├──┼──────────┼─────────────┤
 │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被告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公司95年11月17日CH/2│之事實。                  │
 │    │006/B0248 號、B0249 │                          │
 │    │號、B0250 號濫用藥物│                          │
 │    │尿液檢驗報告3 紙    │                          │
 └──┴──────────┴─────────────┘
二、核被告蘇旻宏、乙○○、劉齊元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罪嫌。渠三人均於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均為累犯,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均請依刑
    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另扣案之注射針筒、殘渣袋,均為
    被告等所有且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均請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沒收之。
三、報告意旨另認被告等尚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 項
    之罪,惟查所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係指製作該物品之
    目的及使用上係專門供作施用毒品之器具而言,至於以其他
    日用物品拼揍製造臨時替代使用之器具,應不包括在內,本
    件被告所持注射針筒並非專供施用毒品之用甚明,移送意旨
    認被告係犯毒品危害條例第11條第3 項之罪,尚有未洽,併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檢察官 甲○○
                  檢察官 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83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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