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66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謝梨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2669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國民

          (另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更正為「經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理由欄第一點關於「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應更正為「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關於「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更正為「裁定本案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及理由欄第一點關於「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顯均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梨敏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669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