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7567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陳昭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756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69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傷害人之身體,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鋁製棒球棒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乙○○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967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甫於95年6 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而於97年3 月16日晚間6 時許,在台北縣五股鄉○○○路127 號前,因不滿甲○○積欠其工資,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故意,持其所有之鋁製棒球棒毆打甲○○之頭部、胸部等處,致甲○○受有頭皮開放性傷口、胸壁挫傷、肘挫傷及頭部損傷之傷害,嗣甲○○於翌日持該鋁製棒球棒前往警局交由員警扣案,始悉上情。案經甲○○訴由台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乙○○於檢察官偵訊時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持鋁製棒球棒毆打告訴人甲○○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傷害犯行,辯稱係因告訴人與其夫王作榮分持木棍、鋁棒毆打伊,伊出於自衛,乃奪取王作榮手上之鋁棒而還擊告訴人云云。惟查,前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指訴綦詳,核與證人王作榮於本院訊問時證稱:事發當時伊係在屋外的車上等告訴人,告訴人進屋內後,被告亦跟著進入屋內,嗣伊即聽見告訴人在大叫,伊趕緊衝進屋內,就看到告訴人頭上流血等語相符。此外,並有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 紙、扣案之鋁製棒球棒1 支及其照片2 張附卷可憑。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倘被告果真曾遭證人王作榮及告訴人持木棍、鋁棒毆打,其傷勢應非輕,則被告何以未即時檢具相關驗傷單據向偵查機關據以提出告訴,反於本件案發後2 月餘,經警通知至警局製作筆錄時始稱係因遭告訴人及證人王作榮毆打,為防衛而攻擊告訴人云云,明顯悖於常情,是其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為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遇事不思理性處理,僅因細故與告訴人起爭執,即以鋁製棒球棒毆打告訴人之頭部、胸部等人體要害部位,致告訴人傷勢不輕;兼衡其犯後猶飾言否認,且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取得諒解,及其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扣案之鋁製棒球棒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傷害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刑法第277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 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
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7567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