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333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毛彥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33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志強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4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志強因傷害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年7 月確定,於民國98年10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7 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4年8 月24日以94年度訴字第967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確定;復因強盜、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5年3 月31日以94年度易字第166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年6 月、1 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5年12月13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934 號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1 年2 月,並由最高法院於98年6月18日以98年度臺上字第3385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恐嚇取財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183 號裁定各減其刑期2 分之1 確定;上開4 案件,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聲字第44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3 月確定。另因傷害案件,經本院於97年10月14日以97年度簡字第7567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後因撤回上訴而確定,嗣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並經最高法院於102 年8 月15日以102 年度臺非字第300 號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受刑人於98年10月21日入監接續執行,現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934 號刑事判決書、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7 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附卷可稽。茲因最高法院102 年度臺非字第300號判決僅撤銷本院97年度簡字第7567號判決中就論以累犯之判決適用法則不當部分,故本院仍為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所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從而,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毛彥程

書記官 翁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333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