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8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8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
度聲減字第3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其所犯不應減刑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有誤載、漏載之處,均已逕於以下附表更正為正確之記載,不另一一贅述),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於96年2 月26日執行完畢,惟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2罪,均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只要執行刑之刑期未全部執行完畢,上開2罪即未全部執行完畢,仍應予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故本件聲請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刑,暨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本院認為均正當,應予准許。
二、又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1 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減刑後,雖得易科罰金,但因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其併合處罰結果,自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本院爰不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共同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8年 │ │ │以新臺幣仟元折算壹日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 │項 │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7月28日 │95年1 月13日至95年6 月29日│ │ │ │止 │ ├───────┼─────────────┼─────────────┤ │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 │ │度毒偵字第5329號 │度偵字第18231 號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最 後│案 號│95年度簡字第5532號(聲請書│96年度上更(一)字第634號 │ │ │ │附表誤載為95年度簡字第5329│ │ │ │ │號,應予更正) │ │ │事實審├───┼─────────────┼─────────────┤ │ │判 決│95年9月25日 │97年1 月10日(聲請書附表誤│ │ │日 期│ │載為97年4 月30日,應予更正│ │ │ │ │)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 ├───┼─────────────┼─────────────┤ │判 決│案 號│95年度簡字第5532號 │97年度台上字第1858號 │ │確 定├───┼─────────────┼─────────────┤ │ │判決確│95年10月12日 │97年4月30日 │ │ │定日期│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仟元折算壹日 │ │ ├───────┼─────────────┼─────────────┤ │附 註│ 已執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