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9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9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第三級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 名 │轉讓第三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伍月 │ │ │有期徒刑貳月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 │日 │ │ │ ├───────┼─────────┼─────────┼────────┼────────┤ │犯罪日期(民國│95年10月28日晚上8 │96年1 月30上午7 時│96年6 月20日下午│96年7月28日 │ │) │、9 時許 │45分為警採前回溯96│11時10分許 │ │ │ │ │小時內之某時許 │ │ │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機關│ │察署 │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 號│96年度偵字第12604 │96年度毒偵字第891 │96年度毒偵字第 │96年度毒偵字第 │ │ │ │號 │號 │5823號、5853號(│5823號、5853號(│ │ │ │ │ │聲請書附表漏載第│聲請書附表漏載第│ │ │ │ │ │5853號,應予補充│5853號,應予補充│ │ │ │ │ │) │) │ ├──┼────┼─────────┼─────────┼────────┼────────┤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 號│96年度簡字第6193號│96年度桃簡字第1243│97年度易更字第2 │97年度易更字第2 │ │實 │ │ │號 │號 │號 │ │審 ├────┼─────────┼─────────┼────────┼────────┤ │ │判決日期│96年9月29日 │96年7月12日 │97年5月9日 │97年5月9日 │ ├──┼────┼─────────┼─────────┼────────┼────────┤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 │判 │案 號│96年度簡字第6193號│96年度桃簡字第1243│97年度易更字第 │97年度易更字第2 │ │決 │ │ │號 │2號 │號 │ │ ├────┼─────────┼─────────┼────────┼────────┤ │ │確定日期│96年11月5日 │96年9月3日 │97年6月19日 │97年6月19日 │ ├──┼────┴─────────┴─────────┴────────┴────────┤ │附 │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35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表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97年度易更字│ │ │第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