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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59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59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執聲字第1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依序所示之有期徒刑4月(業經本院判決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3 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 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6年度簡字第6193號判決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728號裁定書、96年度桃簡字第1243號判決書各1 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一 │ 二 │├────────┼────────┼────────┤│罪 名 │轉讓第三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000 元折算1 │幣1,000 元折算1 ││ │日 │日 ││ │(業經本院判決減│(業經臺灣桃園地││ │刑為有期徒刑2 月│方法院裁定減刑為││ │,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1 月15日││ │新臺幣1,000 元折│,如易科罰金,以││ │算1 日) │新臺幣1,000 元折││ │ │算1 日) │├────────┼────────┼────────┤│犯 罪 日 期 │95年10月28日 │96年1 月30日上午││ │ │7 時45分為警採尿││ │ │時起回溯96小時內││ │ │之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偵│桃園地檢96年度偵││ │字第12604 號 │字第891 號 ││年 度 案 號│ │ │├───┬────┼────────┼────────┤│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 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96年度簡字第6193│96年度桃簡字第12││事實審│ │號 │43號 ││ ├────┼────────┼────────┤│ │判決日期│ 96年9 月29日 │ 96年7 月12日 │├───┼────┼────────┼────────┤│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 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96年度簡字第6193│96年度桃簡字第12││判 決│ │號 │43號 ││ ├────┼────────┼────────┤│ │判 決│ 96年11月5 日 │ 96年9 月3 日 ││ │確定日期│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8 條第3 項 │第10條第2 項 │├────────┼────────┼────────┤│備 註│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文淵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598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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