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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560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林鈺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560號

聲請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

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八二七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等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罪 │ 宣 │犯 罪│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 │ │ 告 │ ├─────┬───┼─────┬───┤│號│ 名 │ 刑 │日 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法院、案號│確定日│├─┼──┼──────┼───┼─────┼───┼─────┼───┤│1 │竊盜│有期徒刑五月│95年7 │本院95年度│96年6 │本院95年度│96年10││ │ │,經減刑為有│月29日│訴字第3096│月20日│訴字第3096│3 日 ││ │ │期徒刑二月又│凌晨0 │號 │ │號 │ ││ │ │十五日 │時許 │ │ │ │ │├─┼──┼──────┼───┼─────┼───┼─────┼───┤│2 │竊盜│有期徒刑五月│95年7 │本院95年度│96年6 │本院95年度│96年10││ │ │,經減刑為有│月29日│訴字第3096│月20日│訴字第3096│3 日 ││ │ │期徒刑二月又│下午1 │號 │ │號 │ ││ │ │十五日 │時許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鈺琅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560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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