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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67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67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24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饒金鳳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
│                │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                  │壹日                  │
├────────┼───────────┼───────────┤
│犯   罪  日   期│97年4 月30日          │97年6 月1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        │97年度偵字第14023 號  │97年度偵字第20990 號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97年度交簡字第2640號  │97年度交簡字第4405號  │
│      ├────┼───────────┼───────────┤
│      │判決日期│97年6 月23日          │97年9 月4 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
│      ├────┼───────────┼───────────┤
│確  定│案    號│同上                  │同上                  │
│判  決├────┼───────────┼───────────┤
│      │判    決│97年7 月14日          │97年9 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185 條之3       │刑法第185 條之3       │
├────────┼───────────┴───────────┤
│備            註│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671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