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67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671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24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 │ │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 │壹日 │ ├────────┼───────────┼───────────┤ │犯 罪 日 期│97年4 月30日 │97年6 月1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 │97年度偵字第14023 號 │97年度偵字第20990 號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97年度交簡字第2640號 │97年度交簡字第4405號 │ │ ├────┼───────────┼───────────┤ │ │判決日期│97年6 月23日 │97年9 月4 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 │ ├────┼───────────┼───────────┤ │確 定│案 號│同上 │同上 │ │判 決├────┼───────────┼───────────┤ │ │判 決│97年7 月14日 │97年9 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185 條之3 │刑法第185 條之3 │ ├────────┼───────────┴───────────┤ │備 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