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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90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90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等案件,先後經判決並減刑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民國(下同)94年2 月2日修正公布,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有部分係於95年7 月1 日之前犯之,應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 條 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41條亦有修正,於犯罪時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同。」;又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 百倍折算1 日,則本件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 百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 百元折算為1 日。惟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2 項則分別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月者,亦適用之。」,比較修正前後有關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是否得易科罰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結果,以95年7 月1 日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則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規定,定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綜上,依法律整體比較結果,本件定其應執行刑與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之舊法。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載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減刑後有期徒刑(除了附表編號1 之最後事實審之判決日期應更正為「96年4 月14日」外,其餘均詳如附表之記載),業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聲請人檢送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各該罪減刑後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906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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