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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29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王偉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29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97年度執聲字第2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1 │ 2 │ 3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罪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八月 │有期徒刑十月 │有期徒刑六月 │├────────┼────────┼────────┼────────┤│ 犯罪日期 │96年6月21日 │96年10月24日 │96年10月24日 │├───┬────┼────────┼────────┼────────┤│偵查機│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關年度│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及案號├────┼────────┼────────┼────────┤│ │案號 │96年度毒偵字第47│96年度毒偵字第86│96年度毒偵字第86││ │ │71號 │88號 │88號 │├───┼────┼────────┼────────┼────────┤│ 最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號 │96年度易字第2492│96年度訴字第4594│96年度訴字第4594││ 實 │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96年10月23日 │96年12月31日 │96年12月31日 │├───┼────┼────────┼────────┼────────┤│ 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 判 │案號 │96年度易字第2492│96年度訴字第4594│96年度訴字第4594││ 決 │ │號 │號 │號 ││ ├────┼────────┼────────┼────────┤│ │確定日期│96年12月6日 │97年1月30日 │97年1月30日 ││ │ │ │ │ │├───┴────┼────────┼────────┼────────┤│ 附註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偉光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293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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