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5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5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5樓之1
(因另案於臺灣新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45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又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經本院96年度簡字第8598號判決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 │ │業 │業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減刑後之刑期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日,如易科罰金,以│ │ │仟元折算壹日(即本│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日(即本院96年度簡│ │ │45號裁定減得之刑 │字第8598號判決減得│ │ │) │之刑) │ ├───────┼─────────┼─────────┤ │ 所 犯 法 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 │ │例第15條 │例第15條 │ ├───────┼─────────┼─────────┤ │犯罪日期(民國│自95年11月18日起至│自96年3 月間某日起│ │) │同年12月10日止 │至同年4 月3 日止 │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案號│ │察署 │察署 │ │ ├────┼─────────┼─────────┤ │ │案 號│96年度偵字第4 號 │96年度偵字第7943號│ ├──┼────┼─────────┼─────────┤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6年度簡字第1454號│96年度簡字第8598號│ │實 ├────┼─────────┼─────────┤ │審 │判決日期│96年 4月19日 │96年12月31日 │ ├──┼────┼─────────┼─────────┤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6年度簡字第1454號│96年度簡字第8598號│ │決 ├────┼─────────┼─────────┤ │ │確定日期│96年5 月22日 │97年1 月2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