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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9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王偉光蘇揚旭魏俊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9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應更正為「民國70年7月30 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原記載為「民國70年8 月30日」,惟經調閱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發現此部分記載有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正確之「民國70年7 月30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魏俊明

書記官 陳香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9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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