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23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撤緩字第23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7年度執聲字第2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043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緩刑4 年,於民國94年9 月1 日確定。乃於緩刑期內即95年12月13日故意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5 月22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5351號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3 年5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於97年8 月7 日確定,是其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刑法關於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生效施行。而依刑法施行法第6 條之1 規定,於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刑法修正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刑法修正後之規定。次按,受緩刑之宣告,有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之情形者,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修正後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043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緩刑4 年,於94年9 月1 日確定在案,其緩刑期間係自94年9 月1 日起至98年8 月31日止。詎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95年12月13日間,因故意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5 月22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5351號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3 年5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並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3693號駁回上訴,甫於97年8月7 日確定等情,有上揭刑事判決書3 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足憑。揆諸修正後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從而,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施行法第6 條之1 ,修正後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