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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3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林晏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138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687號),本院改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鏍絲起子壹支沒收。又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鏍絲起子壹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鏍絲起子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先後竊得財物之價值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儆懲。

三、上開鏍絲起子乙支,雖未據扣押在案,惟既為被告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復無法證明其已滅失不存,自仍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刑法第321 條第1項第3 款、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 晏 鵬

書記官 陳 映 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刑法第321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38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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