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66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2669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國民
(另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更正為「經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理由欄第一點關於「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應更正為「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關於「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更正為「裁定本案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及理由欄第一點關於「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顯均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