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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29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329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29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壹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前科事實補充及更正:「甲○○:

㈠於民國91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重簡字第13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92年4 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㈡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94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4年11月7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繕於94年11月6 日執行完畢),復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57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㈢於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52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入監執行於96年2 月2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㈣於同年間,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56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確定,復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210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送監執行於96年11月6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並補充證據:「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1 紙」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及販賣。核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如前開一、㈠、㈢、㈣所補充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獲得不起訴處分之寬典,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而犯本罪,惟其施用毒品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1 公克),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 只(並非不可與毒品分離,係用於包裹毒品,防止其裸露、潮濕,便於攜帶施用),係被告所有而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併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雖於96年7 月4 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施行,然本案被告之犯罪日期為97年3 月13日,係在該條例第2 條所規定之96年4 月24日以後,是本案核與減刑之要件不符,自不得減刑,併此指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鄧雅心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290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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