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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6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6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八七三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甲○○前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執行完畢而釋放,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毒偵緝字第一○八號、第一○九號及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一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二三二○號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又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簡字第四五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七二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上開二罪復經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並與前開竊盜案件拘役五十日合併執行,甫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上有期徒刑之執行於本案構成累犯)。又均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一一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同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五○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六五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七五七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均尚未執行。

㈡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九十六年八月七日七時十分許為警採集尿液之時回溯九十六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同日四時五十分為警查獲後之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九十六年八月七日四時五十分許,警在臺北市○○路○段二四二號五樓頂起獲柯健隆持有海洛因毒品等物,甲○○亦在場而接受採集尿液,經檢驗發覺其尿液檢體中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㈢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移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甲○○於警詢中有關接受警察採集尿液送驗之供述。

㈡卷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驗委驗單及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乙紙。

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毒偵緝字第一○八號、第一○九號及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一三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進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以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有前述犯罪及施用毒品遭查獲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據,素行不佳,且前已因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而經不起訴處分,業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施用毒品人之寬典,竟仍復為吸食,並於前案尚未判決執行之際一再施用,顯見並無悔意,惡性非淺,而其施用毒品實為戕害自身健康之犯罪,於他人固無明顯重大危害,然對社會善良風氣已足生不良影響,並斟酌其施用之次數,及其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原本無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博欽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64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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