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9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93號
- 聲請人
-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贓物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七六七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等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收受贓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犯贓物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編│ 罪 │ 宣 │犯罪│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 │ │ 告 │ ├─────┬────┼─────┬────┤│號│ 名 │ 刑 │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 │施用第│有期│96年│本院97年度│97年1 月│本院97年度│97年3 月││ │二級毒│徒刑│10月│簡字第681 │31日 │簡字第681 │10日 ││ │品 │三月│3 日│號 │ │號 │ │├─┼───┼──┼──┼─────┼────┼─────┼────┤│2 │收受贓│有期│96年│本院97年度│97年1 月│本院97年度│97年4 月││ │物 │徒刑│10月│簡字第697 │31日 │簡字第697 │1 日 ││ │ │三月│5 日│號 │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