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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11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侯志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91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9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1 月15日確定,於民國93年8 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5 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依刑法第86條第3 項、第87條第3 項、第88條第2 項、第89條第2 項、第90條第2 項或第98條第1 項前段免其處分之執行,第90條第3 項許可延長處分,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或第98條第1 項後段、第2 項免其刑之執行,及第99條許可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

(一)上列受刑人甲○○於8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89年8 月1 日以89年度訴字第488 號判決,就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 年 2月,就轉讓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4 月,嗣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5 年,又經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另於8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89年8 月15日以89年度易字第1591號判決,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就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確定,於91年8 月4 日入監執行,於92年3 月4 日徒刑執行完畢,上開3 罪,又於93年9 月20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聲字第10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 月確定;又於9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2年7 月18日以92年度易字第551 號判決,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就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確定;再於9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3年12月8 日以93年度訴字第1492號判決,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8 月,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於94年間,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94年5 月9 日以94年度簡字第20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確定,上開3 罪,復經本院於94年10月31日以94年度聲字第22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上開8 罪並經本院於96年8 月14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4268號裁定減刑(除上揭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3697號就販賣第二級毒品判決有期徒刑5 年部分不得減刑外)及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 年1 月、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有期徒刑8 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確定,前開諸案件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6 年1 月又15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可稽,是就前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自屬本院。

(二)次按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屬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其宣告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受刑人應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侯志融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11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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