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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700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陳世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70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原名沈志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18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原名沈志偉)前因於民國92、93年間分別犯⑴持有第一級毒品罪、⑵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576 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六月;次於94年間犯⑶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94年度訴字209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復於同年間犯⑷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94年度簡字第531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又於同年間犯⑸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200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再於95年間犯⑹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95年度易字第449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另於同年間犯⑺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200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上開⑵至⑺罪,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72號裁定減刑後,並就⑴至⑶所示三罪,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二年四月,就⑸至⑺所示三罪,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十一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並與上開⑷所示之罪減刑後之刑,接續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8 月28日以法矯司字第0970906619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7 月1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8年6 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世旻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700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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