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14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14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2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4 月確定,於民國89年11月10日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9 月1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因先後犯: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620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訴緝字第35號,就製造改造玩具手槍、製造子彈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1 年2 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於89年8 月28日,以89年度上訴字第2006號就前述2 部分,分別改判有期徒刑1 年10 月 、駁回上訴確定。㈢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由本院以88年度訴字第583 號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88年12月1 日,以88年度上訴字第3095號駁回上訴確定。㈣偽造印文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9年度訴字第625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於90年2 月27日,以89年度上訴字第4131號駁回上訴確定。㈤贓物案件,經本院於90年5 月31日,以90年度易字第639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815號裁定,就符合減刑條件部分減刑後,再與不得減刑部分定執行刑結果,分別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及4 月確定,而移送執行等情,有該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
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9 月5 日,又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並有法務部矯正司97年9 月17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739號函,暨所附臺灣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