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63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63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97年度執聲字第2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並減刑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1 │ 2 │ 3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六月 │有期徒刑八月 │有期徒刑六月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2項 │10條第1項 │10條第2項 │├─────┼─────────┼─────────┼─────────┤│犯罪日期 │97年3月7日 │96年10月31日 │96年10月31日 │├───┬─┼─────────┼─────────┼─────────┤│偵查機│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關年度│關│察署 │察署 │察署 ││及案號├─┼─────────┼─────────┼─────────┤│ │案│97年度毒偵字第2771│96年度毒偵字第8883│96年度毒偵字第8883││ │號│號 │號 │號 │├───┼─┼─────────┼─────────┼─────────┤│ 最 │法│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院│ │ │ ││ 事 ├─┼─────────┼─────────┼─────────┤│ 實 │案│97年度簡字第3996號│97年度訴字第789號 │97年度訴字第789號 ││ 審 │號│ │ │ ││ ├─┼─────────┼─────────┼─────────┤│ │判│97年5月14日 │97年7月31日 │97年7月31日 ││ │決│ │ │ ││ │日│ │ │ ││ │期│ │ │ │├───┼─┼─────────┼─────────┼─────────┤│ 確 │法│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院│ │ │ ││ 判 ├─┼─────────┼─────────┼─────────┤│ 決 │案│97年度簡字第3996號│97年度訴字第789號 │97年度訴字第789號 ││ │號│ │ │ ││ ├─┼─────────┼─────────┼─────────┤│ │確│97年6月13日 │97年9月8日 │97年9月8日 ││ │定│ │ │ ││ │日│ │ │ ││ │期│ │ │ │├───┴─┼─────────┼─────────┼─────────┤│ 附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