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84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84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新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2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96年度易字第2322號判決及97年度簡字第7357號判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而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已逾六月,是依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無同條第1 項關於易科罰金規定之適用餘地,故本件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