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48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481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3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聲請書略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後,於民國96年10月11日移送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11月28日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742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上開案件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615號減刑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6827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50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後述三罪,復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1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首揭二罪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可考。其刑期屆滿日期原為98年7 月10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後,其刑期終結日為98年6 月2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於97年11月28日以法矯司字第0970907217號函及所附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