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1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1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2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依序所示之刑,且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6年度訴字第870 號判決書、96年度聲減字第6515號裁定書、96年度訴字第2714號判決書各1 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一 │ 二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10月 ││ │(業經本院以96年│ ││ │度聲減字第6515號│ ││ │裁定減為有期徒刑│ ││ │4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 日) │ │├────────┼────────┼────────┤│犯 罪 日 期 │95年12月25日 │96年5 月9 日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毒│板橋地檢96年度毒││ │偵字第298 號 │偵字第5129號 ││年 度 案 號│ │ │├───┬────┼────────┼────────┤│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96年度訴字第870 │96年度訴字第2714││事實審│ │號 │號 ││ ├────┼────────┼────────┤│ │判決日期│ 96年6 月29日 │ 96年12月4 日 │├───┼────┼────────┼────────┤│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96年度訴字第870 │96年度訴字第2714││判 決│ │號 │號 ││ ├────┼────────┼────────┤│ │判 決│ 96年7 月16日 │ 96年12月31日 ││ │確定日期│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第1 項 │第10條第1 項 │├────────┼────────┼────────┤│備 註│板橋地檢96年度執│板橋地檢97年度執││ │減更字第7149號 │字第1824號;接續││ │ │於板橋地檢96年度││ │ │執減更字第7149號││ │ │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