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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54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樊季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5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5樓之1

          (因另案於臺灣新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45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又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經本院96年度簡字第8598號判決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樊季康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
│              │業                │業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減刑後之刑期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日,如易科罰金,以│
│              │仟元折算壹日(即本│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日(即本院96年度簡│
│              │45號裁定減得之刑  │字第8598號判決減得│
│              │)                │之刑)            │
├───────┼─────────┼─────────┤
│  所 犯 法 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
│              │例第15條          │例第15條          │
├───────┼─────────┼─────────┤
│犯罪日期(民國│自95年11月18日起至│自96年3 月間某日起│
│)            │同年12月10日止    │至同年4 月3 日止  │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案號│        │察署              │察署              │
│    ├────┼─────────┼─────────┤
│    │案    號│96年度偵字第4 號  │96年度偵字第7943號│
├──┼────┼─────────┼─────────┤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6年度簡字第1454號│96年度簡字第8598號│
│實  ├────┼─────────┼─────────┤
│審  │判決日期│96年 4月19日      │96年12月31日      │
├──┼────┼─────────┼─────────┤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6年度簡字第1454號│96年度簡字第8598號│
│決  ├────┼─────────┼─────────┤
│    │確定日期│96年5 月22日      │97年1 月25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54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