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上字第28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簡上字第280號
- 上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八年度交簡字第五七五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速偵字第四八○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判決如下:」應更正為「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八年度交簡字第五七五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速偵字第四八○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判決如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罪名「過失致死」一詞,顯係「公共危險」之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公共危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