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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91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簡字第191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無著後,認其逃匿而於民國98年6 月3 日發布通緝,嗣於同年7 月17日緝獲到案,再經本院於同日訊問後,認被告犯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裁定予以羈押。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700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已於98年7 月21日入監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7 月21日98年執庚字第9321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1 紙在卷可稽。準此可認,被告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揆諸首開法條說明,應自上述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賴彥魁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910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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