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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5635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簡字第563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27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簡易判決之正本第二頁第四行起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件原判決之正本第二頁即事實及理由欄一部分,因有贅載(即第21行至第28行部分),核與原本不符,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附件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徐 蘭 萍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正本第二頁第四行起應更正如下:
「額、逃漏稅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
稅捐徵收及管理之正確性。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移送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5635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