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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侯志融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乙○○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60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乙○○共同竊盜,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丙○○、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二人就本件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查被告丙○○、乙○○前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科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稽,被告2人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二人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侯 志 融

 書記官 林 伶 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6059號
  被   告 丙○○ 男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三重市○○○街110巷11號
                        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 女 2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三重市○○街117號2樓
            (另案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前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
    第7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因搶奪案件,經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10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
    確定,再因違反職役案件,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以94 年
    度法仁判字第1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前開各
    罪刑嗣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9號、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11號裁定分別予以減刑後
    ,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前開同一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月15日,而於民國96年7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乙○
    ○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0年度重簡字
    第130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2年3月16日執行完畢。
    詎2人仍不知悔改,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於96年9月3日某時許,丙○○及乙○○2人一同至舊識白錦
    蓉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路○段42號3樓之住處,趁白錦蓉於
    樓下停放車輛之際,由丙○○下手行竊,竊得白錦蓉之女甲
    ○○所有之金項鍊數條及金戒指、白金戒指各1只(簡稱失
    竊物品)後,於96年9月6日某時,丙○○及乙○○一同將上
    開竊得之金項鍊1條,變賣於不知情之賴瑞成所經營、位在
    臺北縣板橋市○○○路130號之金瑞成銀樓,而賣得價金新
    台幣(下同)7525元。嗣甲○○於96年9月18日始發覺遭竊
    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一 │被告丙○○於警詢及偵查│1.被告2人於上揭時間至 │
  │    │中之供述。            │  告訴人住處竊取上開失│
  │    │                      │  竊物品之事實。      │
  │    │                      │2.被告2人於97年9月6日 │
  │    │                      │  至金瑞成銀樓變賣上開│
  │    │                      │  竊得之金項鍊1條之事 │
  │    │                      │  實。                │
  ├──┼───────────┼───────────┤
  │ 二 │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1.於至告訴人住處當日晚│
  │    │中之供述。            │  間,即發現被告丙○○│
  │    │                      │  持有金項鍊數條之事實│
  │    │                      │  。                  │
  │    │                      │2.被告2人於96年9月6日 │
  │    │                      │  至金瑞成銀樓變賣上開│
  │    │                      │  竊得之金項鍊1條之事 │
  │    │                      │  實。                │
  ├──┼───────────┼───────────┤
  │ 三 │告訴人甲○○於警詢中之│1.員警於告訴人房間抽屜│
  │    │指訴及偵查中之證訴。  │  內香水盒上所採集之指│
  │    │                      │  紋與被告相符。      │
  │    │                      │2.告訴人係遲至96年9月 │
  │    │                      │  18 日始發覺物品遭竊 │
  │    │                      │  之事實。            │
  ├──┼───────────┼───────────┤
  │ 四 │證人白錦蓉於偵查中之證│證人確係於96年9月3日帶│
  │    │述                    │被告2人至告訴人住處之 │
  │    │                      │事實。                │
  ├──┼───────────┼───────────┤
  │ 五 │證人賴瑞成於警詢及偵查│被告2人確有至證人所經 │
  │    │中之證述、金飾來源證明│營之金瑞成銀樓,變賣自│
  │    │書1紙                 │告訴人處竊得之金項鍊1 │
  │    │                      │條之事實。            │
  ├──┼───────────┼───────────┤
  │ 六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告訴人住處房間抽屜內│
  │    │鑑驗書1份、告訴人住處 │香水盒上採集之指紋確為│
  │    │搜索扣押筆錄          │被告丙○○所有之事實。│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丙○
    ○及乙○○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丙○○、乙○○2人前皆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
    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檢 察 官  盧筱筠
                                          游璧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偵字第6059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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