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4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54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103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2 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48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 月、10月,判決時並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另附表編號5 至編號7 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71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8 月、4 月,判決時並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並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犯罪日期│96年08月14日 │96年08月15日 │96年12月11日 │97年01月08日 │ │ │ │(聲請書誤載為│ │ │ │ │ │「96.08.16/17 │ │ │ │ │ │時26分/回溯26 │ │ │ │ │ │小時」) │ │ │ ├────┼───────┼───────┼───────┼───────┤ │偵查 (自│板橋地檢96年度│板橋地檢96年度│臺北地檢97年度│板橋地檢97年度│ │訴) 機關│毒偵字第6294號│毒偵字第6294號│毒偵字第19號 │毒偵字第865 號│ │年度案號│ │ │ │ │ ├─┬──┼───────┼───────┼───────┼───────┤ │最│法院│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6年訴字3489號│96年訴字3489號│97年簡字第1346│97年簡字第2201│ │實│ │ │ │號 │號 │ │審├──┼───────┼───────┼───────┼───────┤ │ │判決│97年03月19日 │97年03月19日 │97年04月08日 │97年04月14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6年訴字3489號│96年訴字3489號│97年簡字第1346│97年簡字第2201│ │判│ │ │ │號 │號 │ │決├──┼───────┼───────┼───────┼───────┤ │ │確定│97年04月18日 │97年04月18日 │97年05月05日 │97年05月15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板橋地檢97年執│板橋地檢97年執│板橋地檢97年執│板橋地檢97年執│ │ │字第6034號 │字第6034號 │助字第5098號 │緝字第4157號 │ └────┴───────┴───────┴───────┴───────┘ ┌────┬───────┬───────┬───────┬───────┐ │編 號│ 五 │ 六 │ 七 │ 八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犯罪日期│96年10月12日 │96年10月13日 │96年11月02日 │96年11月02日凌│ │ │ │ │ │晨3時6分許為警│ │ │ │ │ │採尿往前回溯96│ │ │ │ │ │小時內之某時 │ ├────┼───────┼───────┼───────┼───────┤ │偵查 (自│板橋地檢96年度│板橋地檢96年度│板橋地檢96年度│板橋地檢97年度│ │訴) 機關│毒偵字第8210號│毒偵字第8210號│毒偵字第8210號│毒偵字第945 號│ │年度案號│ │ │ │ │ ├─┬──┼───────┼───────┼───────┼───────┤ │最│法院│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6年訴字4719號│96年訴字4719號│96年訴字4719號│97年簡字第1353│ │實│ │ │ │ │號 │ │審├──┼───────┼───────┼───────┼───────┤ │ │判決│97年05月28日 │97年05月28日 │97年05月28日 │97年05月28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6年訴字4719號│96年訴字4719號│96年訴字4719號│97年簡字第1353│ │判│ │ │ │ │號 │ │決├──┼───────┼───────┼───────┼───────┤ │ │確定│97年06月16日 │97年06月16日 │97年06月16日 │97年06月26日 │ │ │日期│ │ │ │ │ ├─┴──┼───────┼───────┼───────┼───────┤ │ 備註 │板橋地檢97年執│板橋地檢97年執│板橋地檢97年執│板橋地檢97年執│ │ │緝字第4159號 │緝字第4159號 │緝字第4159號 │緝字第4158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