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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4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陳鴻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54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103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2 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48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 月、10月,判決時並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另附表編號5 至編號7 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71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8 月、4 月,判決時並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並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鴻清

                書記官 江文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犯罪日期│96年08月14日  │96年08月15日  │96年12月11日  │97年01月08日  │
│        │              │(聲請書誤載為│              │              │
│        │              │「96.08.16/17 │              │              │
│        │              │時26分/回溯26 │              │              │
│        │              │小時」)      │              │              │
├────┼───────┼───────┼───────┼───────┤
│偵查 (自│板橋地檢96年度│板橋地檢96年度│臺北地檢97年度│板橋地檢97年度│
│訴) 機關│毒偵字第6294號│毒偵字第6294號│毒偵字第19號  │毒偵字第865 號│
│年度案號│              │              │              │              │
├─┬──┼───────┼───────┼───────┼───────┤
│最│法院│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6年訴字3489號│96年訴字3489號│97年簡字第1346│97年簡字第2201│
│實│    │              │              │號            │號            │
│審├──┼───────┼───────┼───────┼───────┤
│  │判決│97年03月19日  │97年03月19日  │97年04月08日  │97年04月14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6年訴字3489號│96年訴字3489號│97年簡字第1346│97年簡字第2201│
│判│    │              │              │號            │號            │
│決├──┼───────┼───────┼───────┼───────┤
│  │確定│97年04月18日  │97年04月18日  │97年05月05日  │97年05月15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板橋地檢97年執│板橋地檢97年執│板橋地檢97年執│板橋地檢97年執│
│        │字第6034號    │字第6034號    │助字第5098號  │緝字第4157號  │
└────┴───────┴───────┴───────┴───────┘
┌────┬───────┬───────┬───────┬───────┐
│編   號│      五     │      六     │      七      │      八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犯罪日期│96年10月12日  │96年10月13日  │96年11月02日  │96年11月02日凌│
│        │              │              │              │晨3時6分許為警│
│        │              │              │              │採尿往前回溯96│
│        │              │              │              │小時內之某時  │
├────┼───────┼───────┼───────┼───────┤
│偵查 (自│板橋地檢96年度│板橋地檢96年度│板橋地檢96年度│板橋地檢97年度│
│訴) 機關│毒偵字第8210號│毒偵字第8210號│毒偵字第8210號│毒偵字第945 號│
│年度案號│              │              │              │              │
├─┬──┼───────┼───────┼───────┼───────┤
│最│法院│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6年訴字4719號│96年訴字4719號│96年訴字4719號│97年簡字第1353│
│實│    │              │              │              │號            │
│審├──┼───────┼───────┼───────┼───────┤
│  │判決│97年05月28日  │97年05月28日  │97年05月28日  │97年05月28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6年訴字4719號│96年訴字4719號│96年訴字4719號│97年簡字第1353│
│判│    │              │              │              │號            │
│決├──┼───────┼───────┼───────┼───────┤
│  │確定│97年06月16日  │97年06月16日  │97年06月16日  │97年06月26日  │
│  │日期│              │              │              │              │
├─┴──┼───────┼───────┼───────┼───────┤
│ 備註   │板橋地檢97年執│板橋地檢97年執│板橋地檢97年執│板橋地檢97年執│
│        │緝字第4159號  │緝字第4159號  │緝字第4159號  │緝字第4158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48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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