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2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31號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劉安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33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2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九十七年度聲字第四八四六號竊盜等案件,被告所犯數罪,經分別判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應執行之刑因已逾有期徒刑六月,原裁定依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未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原無不合。惟依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意旨,併罰數罪之案件,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月有期徒刑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茲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為受刑人請求時,作為准許執行易科罰金之依據等語。

二、按「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公布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闡述甚明。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六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三六六號、六六二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並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四八四六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復經本院審核有關案卷,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三六六號、第六六二號、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意旨,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 安 榕

書記官 陳 盈 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妨害自由  │  竊盜      │  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伍月│
│            │,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以新臺幣壹│,以新臺幣壹│
│            │千元折算壹日│千元折算壹日│千元折算壹日│
│            │,減為有期徒│。          │。          │
│            │刑壹月又拾伍│            │            │
│            │日,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            │            │
│            │壹千元折算壹│            │            │
│            │日。        │            │            │
├──────┼──────┼──────┼──────┤
│犯        罪│96年 4月初某│96年 4月初某│96年12月 7日│
│日        期│日          │日          │            │
├──────┼──────┼──────┼──────┤
│偵查(自訴)│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機       關 │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7│
│年 度 案 號 │年度偵字第14│年度偵字第14│年度偵字第10│
│            │919號       │919號       │531號       │
├───┬──┼──────┼──────┼──────┤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      │    │法院        │法院        │法院        │
│      ├──┼──────┼──────┼──────┤
│最  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97年度簡字第│
│事實審│    │2322號      │2322號      │7357號      │
│      ├──┼──────┼──────┼──────┤
│      │判決│96年12月14日│96年12月14日│97年 8月29日│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      │    │法院        │法院        │法院        │
│      ├──┼──────┼──────┼──────┤
│確  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簡字第│
│判  決│    │2322號      │2322號      │7357號      │
│      ├──┼──────┼──────┼──────┤
│      │判決│97年 1月28日│97年 1月28日│97年10月 6日│
│      │確定│            │            │            │
│      │日期│            │            │            │
├───┴──┼──────┼──────┼──────┤
│備     註│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            │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
│            │年度執字第32│年度執字第32│年度執字第15│
│            │72號        │72號        │745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31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