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70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70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87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7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28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前開3 罪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10月30日以法矯字第0980043953號核准假釋,原刑期終了日期為98年12月26日,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故其刑期終了日期為98年12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此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