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34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343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玖年肆月參拾日起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中市○○區○○街十九巷二十八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因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又覓保無著,顯有逃亡事實,若未予羈押,顯難繼續審判,爰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9年2 月3 日予以羈押在案。今本案業已於99年3 月17日審理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 月31日宣判,經本院審酌本件嗣後各相關情事,認在被告限制住居之情況下,應無影響本案審判、執行之虞,是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因此被告停止羈押,限制住居在臺中市○○區○○街19巷28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