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7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672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309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796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543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其間歷經停止戒治、撤銷停止戒治,於民國91年6 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323 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復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2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執行中,不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12月29日下午1 時許,在斯時臺北縣三重市○○路○ 段203 巷155 號2 樓A 室住處,以將海洛因置入注射針筒加水液化後施打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於前揭犯行未被發覺前之97年12月29日晚間7 時55分許,撥打電話予警方,告知無法忍受毒癮煎熬而欲自首,警方於同日晚間8 時20分抵達上址,乙○○即主動交出如附表所示之物,自承施用海洛因犯行並接受裁判。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乙○○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而其於97年12月29日為警採集之尿液,經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篩選,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確呈現嗎啡(按:施用毒品海洛因代謝物為嗎啡)陽性反應,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代碼編號:C0000000號)、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代碼編號:C0000000號)各1 份在卷可稽,此外,復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觀之事實欄所載被告前案紀錄,被告於犯施用毒品罪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5 年內又為同樣犯行,經依法追訴處罰,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其再犯本案,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規定之「5 年內再犯」,因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應依同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7年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為上開犯行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施用海洛因犯行被發覺前之97年12月29日晚間7 時55分許,撥打電話予警方,告知無法忍受毒癮煎熬而欲自首,警方於同日晚間8 時20分抵達上址,其即主動交出如附表所示之物,自承犯行接受裁判乙節,業經證人即承辦警員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甚詳,被告對未發覺之犯罪自首,且自首之動機並無不良,茲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已曾因相同犯行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處遇,猶未能知所警惕,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惟其犯罪行為主要係戕害自身,且事後坦承犯行,表達悔悟,犯後態度尚佳,暨其施用毒品之動機、目的、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非專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予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伯均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查獲之被告所有供(非專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 │ ├──┬─────┬──┬──┬──────────────────────┤ │編號│品 名│數量│單位│備 註│ ├──┼─────┼──┼──┼──────────────────────┤ │ 01 │注射針筒 │2 │支 │供(非專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用(置入海│ │ │ │ │ │洛因注射) │ ├──┼─────┼──┼──┼──────────────────────┤ │ 02 │塑膠袋 │1 │個 │供(非專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用(裝置施│ │ │ │ │ │用之海洛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