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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上字第280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王綽光陳正昇劉景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簡上字第280號

上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八年度交簡字第五七五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速偵字第四八○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判決如下:」應更正為「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八年度交簡字第五七五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速偵字第四八○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判決如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罪名「過失致死」一詞,顯係「公共危險」之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公共危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陳正昇

法 官 劉景宜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上字第280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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