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91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簡字第191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無著後,認其逃匿而於民國98年6 月3 日發布通緝,嗣於同年7 月17日緝獲到案,再經本院於同日訊問後,認被告犯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裁定予以羈押。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700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已於98年7 月21日入監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7 月21日98年執庚字第9321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1 紙在卷可稽。準此可認,被告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揆諸首開法條說明,應自上述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