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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40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2406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449號;本院原受理案號:98年度易字第737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之物,沒收銷燬之;其餘之物,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依刑事訴訴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以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

㈠、甲○○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民國(下同)96年10月25日以96年度上易字第207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97年11月2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另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62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同上法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681 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後,88年6 月3 日因停止戒治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戒偵字第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759號裁定逕送強制戒治後,於90年1 月20日因停止戒治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739 號提起公訴;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6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452 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後,於97年1 月7 日因停止戒治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㈡、甲○○猶不知悔改,於前述強制戒治釋放出所後5 年內,竟基於施用第2 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1 月7 日20時50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之堤防邊,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同日21時20分許,經警在臺北縣三重市○○路201 號前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嗣經警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查悉上情。

㈢、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移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證據:

㈠、被告有於前開時、地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偵訊坦白在卷。

㈡、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㈢、扣案之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2970公克、淨重:0.0970公克、驗餘淨重:0.0967公克)。

㈣、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

㈤、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

㈥、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

四、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罪;被告施用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本院按:起訴意旨以被告所犯上開數罪名,犯意各別,罪名互異,請分論併罰一節,應係贅載,附帶說明)。被告有如前所述前案,並已經執行完畢之紀錄,有本院98年3 月30日查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案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方式,施用毒品對他人法益尚不生直接危害,暨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酌情寬容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之物,為查獲之第2 級毒品,應依同上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其餘之物,均依法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第2 審之本院合議庭。

刑事第4 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2970公克、淨重:0.09
    70公克、驗餘淨重:0.0967公克);
二、吸食器1 個。
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406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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