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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586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傅明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簡字第586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之「黃建晃」均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黃建晃」之記載,顯係「甲○○」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正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不服本裁定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傅明華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5868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